※博士生修業年限以二至七年為限(不含休學),完成下列各項要件者,授予博士學位※
一、學分數:至少修滿十八學分,其中應選修本所開授課程(AC課碼)應達九學分以上。
二、課程:
(一)必修課程:專題討論(一)~(四) 0學分、學術研究倫理0學分、研究生修讀英文規定 (TOEIC 550分以上)。
(二)外系所課程不計學分類別: 通識課程或英語課程(如科技英語、英語口語、英語寫作、等等); 他系所之必修課程(如專題研究、專題討論、書報討論等等)。
三、資格考核
博士班學生應於入學兩年內(不計休學時間)通過資格考核,未能於規定期限內通過者,應予退學。有關博士資格考核相關規定,
請參閱本所「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施行細則」及本校「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 」。
四、學位論文考試(口試)
(一)、學生應於學位論文撰寫初期,須與指導教授確認論文主題及內容與所專業領域相符。
(二)、已於該學期修畢應修學分並完成學位論文後,須通過本所學位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核,始得申請學位口試。(欲辦理申請時間請詳讀 各項時程)
相關詳細規範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