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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碩士生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(不含休學);完成下列各項要件者,授予碩士學位※

一、修課:

(一)、畢業至少修滿24學分,且其中本所開授課程(AC 課碼)需達12學分以上

   (外籍研究生則不受此限),並通過文考試者,方得畢業。

(二)、碩士生必修課程及學分

      1、一般生(含僑陸生)必修課程:書報討(一)0 學分、書報討(二)0 學分、學術研究倫理 0 學分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研究生修讀英文規定(TOEIC 550分以上,外籍生除外)。

     2、外系所課程不計學分類別: 通識課程或英語課程(如科技英語、英語口語、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英語寫作等等); 他系所之必修課程(如專題研究、專題討論、書報討論等等)。

學位文考試(口試):

111學年度(含)以前入學者:

一、學生應於學位論文撰寫初期,須與指導教授確認論文主題及內容與本所專業領域相符。

二、已於該學期修畢應修學分並完成學位文的條件,合於口試規定者,可在時間內向所辦提出口試申請。

請詳讀碩士班論文口試作業流程(適用於111學年度(含)以前入學者)

請列印 研究生碩士學位口試委員推薦表暨碩士學位口試時程排定表.odt

112學年度(含)以後入學者:

※學生應於口試當學期開學日起至加退選截止日前,以實驗室為單位提交【論文專業領域審查申請表】至所辦,由所辦送本所學術委員會審查是否與本所專業領域相符;若審查不符,將請學生修正改善。未依規定期限送交審查者,當學期不得申請學位試。!!未經送審通過,不得申請學位考試!! 審核過後,若研究題目或研究目的需部分變更,仍可於論文系統進行變更。

請詳讀 碩士班論文口試作業流程(適用於112學年度(含)以後入學者)

各項時程

辦理離校流程

相關詳細規範:

研究生修業規定

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提聘資格認定標準表

碩士學位考試線上申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