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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 研究生入學後應於開學一週內選定指導教授,未選定指導教授之研究生則由研究生之導師或所長處理相關事項。

(二) 研究生選定指導教授之方式,以教授及研究生雙方同意為原則,並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至辦公室備查後始成立。有關規定如下:

1.博士生及碩士甄試生一律先由本所專任老師招收。

2.依照本所教師合聘辦法,合聘師資以指導碩士班一般生壹名研究生為限,並須與本所教師共同指導。

3.本所研究生擬更換指導教授者,請於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前,向辦公室提出申請,並填寫更換指導授申請書及聲明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