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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新生選定指導教授之方式,要以教授和新生雙方同意為原則,確認指導教授後,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指導教授同意書至所辦公室備查後,始成立 (指導教授同意書請洽指導教授本人); 如教授可指導學生名額額滿後,尚未找到指導教授之學生,將依自控所規定,依序指派指導教授,學生不得異議。

二、博士生及碩士甄試生一律先由本所專任老師招收。

三、依照本所教師合聘辦法,合聘師資以指導碩士班一般生壹名研究生為限,並須與本所教師共同指導。

四、擬更換指導教授者,填寫更換指導教授聲明書-中英對照,向辦公室提出申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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